哈尔滨出台国企投融资监管办法,要求国企不得新增政府债务不搞举债扩张

2021-09-08 21:56:3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引导和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融资行为,优化投融资管理流程,适应国资监管向管资本转型的新要求,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依法落实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的相关要求,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4号)、黑龙江省国资委《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国资规〔2016〕314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哈政办发〔2018〕4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资企业,是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哈尔滨市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直接进行监管的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集团),及其所属各级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和国有控股企业。经市国资委党委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认的市属参股国有企业的投融资活动按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根据出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的出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四条 市国资委对出资企业投融资行为的监督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明确权责关系。全面发挥出资企业经营自主权与市国资委作为出资人监管权。出资企业承担投融资决策责任和风险,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职责。

(二)实行分级管理。各企业集团应加强对其所属各级次企业投融资活动的全面管理,对投融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向下授权投融资决策的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两级。企业集团党委会对本集团投融资计划及投融资项目进行前置性研究讨论,董事会对投融资计划及投融资项目进行审议,并确认是否符合负面清单要求,企业董事独立把关并行使表决权,最终形成董事会决议。各级决策机构对投融资项目做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三)加强风险管控。出资企业投融资管理应当坚持审慎原则,以国有资产安全为首要任务,切实全面提高企业经营风险意识,提高投融资风险防控能力。市国资委加强投融资计划管理和风险防控、绩效评估检查,促进出资企业合规有效地开展投融资活动。

第五条 市国资委指导企业集团建立健全投融资管理制度体系,督促企业集团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融资计划,制定发布出资企业投资负面清单。监督检查出资企业投融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通过投融资管理平台系统对出资企业投融资项目进行动态监管。

第六条 出资企业是投融资活动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企业投融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严格执行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科学编制投融资计划,加强项目管理,严格遵守投融资决策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投融资行为依法合规,提高投融资风险防控能力,履行投融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第二章 投融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七条 出资企业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融资管理制度,明确决策程序,企业投融资管理制度应包括:

(一)投融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融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职责;

(三)投融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职责;

(四)投资负面清单制度;

(五)投融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六)投融资风险防控制度;

(七)项目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八)项目后评价制度;

(九)责任追究和奖励制度;

(十)对所属企业投融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企业集团投融资管理制度应经企业集团决策机构(党委会及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 市国资委和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并优化投融资管理平台系统。出资企业应通过投融资管理平台系统按时报送年度投融资计划(及调整计划)、投融资计划执行、投融资项目基本信息和相关材料、投融资项目实施(包括投资项目进展、融资项目放款还款)等情况。出资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向市国资委报送有关纸质文件和材料的同时,通过管理平台系统报送并更新电子版信息。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专指出资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等经济行为。不包括政府直接(委托企业)运作的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出资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第十条 企业投资应符合国有企业功能定位与分类要求,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控制非主业投资,非主业投资方向应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规模不得超过经市国资委认定的非主业投资比例。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建立发布出资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出资企业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出资企业应报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出资企业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出资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企业集团应当在市国资委发布的出资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集团更为严格、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第十二条 企业集团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各级出资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纳入所属企业集团的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并重新履行集团内部决策、报市国资委备案等相关程序。

第十三条 企业集团的年度投资计划,应经内部评估、论证、决策、审批等程序后,提交企业集团决策机构(党委会及董事会)履行决策程序。企业集团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将经企业集团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委。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

(二)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

(三)投资结构分析;

(四)投资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度、实施主体、股权结构、资金来源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分析、实施年限、资金不足可能产生的融资活动等);

(五)风险防控措施;

(六)执行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情况;

(七)出资企业决策机构(党委会和董事会)决策文件。

市国资委依据出资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从出资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对存在问题的年度投资计划,市国资委在收到计划报告(含调整计划)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企业集团反馈意见,企业集团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修改后,再报送市国资委备案。出资企业按照市国资委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有序开展投资活动。

第十四条 出资企业要加强投资项目的前期研究,对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科学论证,完善决策程序。对于新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资信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投资项目决策要件应包括: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意见、法律意见书、其他有助于项目前期研究的材料。

第十五条 列入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企业集团应在履行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向市国资委报送以下材料:

(一)开展项目投资的报告;

(二)出资企业决策机构(党委会和董事会)决策文件;

(三)投资方案(包括项目概述、项目背景、合作方或被投资方情况介绍、投资资金来源、投资预期收益分析);

(四)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及风险防控报告;

(五)尽职调查报告;

(六)相关实物、无形资产等的资产评估报告;

(七)专家论证意见;

(八)法律意见书;

(九)执行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情况;

(十)其他有助于项目前期研究的材料。

市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对有异议的项目,在收到相关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集团反馈意见。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对年度投资计划(含调整计划)、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的具体管理程序为:职能处室受理并初审,必要时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论证,经委主任办公会、委党委会讨论通过后,报市政府审定,反馈企业集团执行。

第十七条 出资企业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依据政府决策意见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执行。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对出资企业实施中的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进行提示。

第十九条 出资企业应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活动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国家政策调整、投资条件恶化、投资方案发生重大调整、投资额超过决策确定额度10%以上(含10%)、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投资目的无法实现等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及时书面报告市国资委。企业集团因重大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应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委。

第二十条 出资企业应分别于每年一、二、三季度终了次月10日前将季度投资完成情况报送市国资委,主要包括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与原计划同步实施情况及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出资企业应加大内部监督力度,对已完成投资并投入使用或运营(含试运营)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本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收益水平,总结投资经验,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后评价专项报告报送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对出资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十二条 出资企业应将当年的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及总结报告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送至市国资委。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工作开展总体情况;

(二)与原计划同步实施情况,及变动原因分析;

(三)年度投资工作效果分析(投资额度等信息统计);

(四)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五)投资活动后评价工作情况;

(六)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第四章 融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出资企业通过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及资本市场募集等各种方式和渠道筹措资金的经济活动,不包括政府直接(委托企业)运作的融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出资企业融资应依法依规、规模适度、成本合理、风险可控。出资企业不得新增政府债务,要提升经营意识,不搞举债扩张,研判宏观环境,加强投入产出管理和可行性分析,正确处理企业发展和有效降低负债率的关系。

第二十五条 企业集团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企业集团决策机构(党委会和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下年度融资计划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职能处室汇总,必要时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论证,经委主任办公会、委党委会讨论通过后,报送市金融业发展和防控风险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金控委”)审议。市金控委审议通过后,企业集团按照市金控委意见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企业集团要高度重视计划管理,审慎融资,摸清潜在风险源,确保债务风险可测可控。企业集团的年度融资计划,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融资项目基本情况(融资方式与主体、额度、成本、年限、还款来源及方式、融资用途等);

(二)融资必要性;

(三)年度财务分析与预测;

(四)风险防控措施;

(五)企业集团决策机构(党委会和董事会)决策文件。

融资用于偿还到期债务的,还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原融资情况(额度、到期期限、用途等);

(二)成本对比分析。

融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还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资金具体用途及必要性;

(二)潜在收益分析;

(三)成本分析。

以融资方式筹措资金用于新建项目、续建项目的,还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立项批准文件;

(二)项目背景及必要性;

(三)项目资金构成及来源;

(四)项目预期收益分析;

(五)项目风险及应对措施。

第二十七条 出资企业应当合理确定融资方式,严格控制综合融资成本,保持企业资产负债率稳健可控。融资偿还资金来源应闭合,能够覆盖债务本息。融资合同中应明确按项目进度需要融资放款,减少资金闲置。

第二十八条 出资企业按照市金控委审议通过的年度融资计划,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有序开展融资活动。企业集团原则上不允许对年度融资计划进行增项调整,确需进行调整的,应在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后,参照第二十六、二十七条有关要求重新履行程序。

第二十九条 出资企业应建立偿债计划季报制度,各企业集团应于每年3月5日、6月5日、9月5日和12月5日前报送下季度到期债务、偿还资金落实情况,存在的风险及拟采取的防控措施。偿债计划报送程序与年度融资计划相同。

第三十条 出资企业应当通过增加项目投资收益、盘活存量资产、存量结余资金和土地增值收益等方式,落实落靠偿债资金,积极偿还到期债务。

第三十一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集团融资计划和偿债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求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加以解决和纠正。

第三十二条 出资企业承担的政府融资项目,依据政府决策意见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执行。

第五章 投融资风险管理

第三十三条 出资企业是投融资风险防控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投融资全流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融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融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险防控方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防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融资后项目运营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加强投融资风险应对,做好特殊情况发生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应对处置,最大限度化解风险,降低损失。

第三十四条 进一步规范投融资管理流程,提高投融资监督管理专业指导水平,搭建专业的第三方投融资决策咨询平台,成立哈尔滨市国资委投融资咨询委员会。将投融资决策建立在科学论证基础之上,利用专家咨询论证会议提高投融资管理监督效率和能力。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出资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融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哈政办发〔2018〕47号)、哈尔滨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哈国资规〔2020〕2号)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出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融资信息的出资企业,市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企业集团依据以上文件及本集团投融资管理制度对其所属各级次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针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开展授权放权。

第三十八条 市属非市国资委出资国有企业及区县国有企业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文件有效期五年。原《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投融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哈国资发字〔2006〕4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出资企业境内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21年版)

          2.出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21年版)


附件1:

出资企业境内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21年版)

一、禁止类

1.禁止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2.禁止未按规定履行完成必要的政府主管部门(机构)审批(备案)程序的投资项目。

3.禁止不符合我市地方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导向的投资项目。

4.禁止不符合出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投资项目。

5.禁止不符合出资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投资管理制度的投资项目。

6.禁止未明确资金来源、投资、管理、运营、收益或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投资项目。

7.禁止超过市国资委核定的非主业投资比例的非主业投资项目。(参照黑龙江省国资委投资管理有关规定,非主业投资比例上限:商业一类企业8%,商业二类企业5%,公益类企业3%,实际工作中遵循“按项目核比例”原则)。

8.禁止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

9.禁止预期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投资项目。

10.禁止市国资委资产负债约束重点监管企业推高企业资产负债率的投资项目。

11.禁止非房地产主业的出资企业开展的商业性房地产投资项目。

12.禁止新开展与出资企业主业关联度不高的持牌类金融机构投资项目。

13.禁止与列入反制危害国家安全清单或目录内的外国实体合作的投资项目。

14.禁止通过新设基金、委托贷款等金融方式进行非主业投资。

15.禁止与企业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实际筹融资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等不相匹配的投资项目。

16.禁止与资信不佳的企业开展合作的投资项目。

17.禁止套期保值以外的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类投资项目及以投机为目的的证券二级市场交易等高风险投资项目。

二、特别监管类

1.哈尔滨市外投资项目。

2.非主业投资项目。

3.单项投资额大于出资企业上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50%的投资项目。

4.因并购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以上亏损且存在重大历史遗留问题风险的企业,导致集团突破资产负债率管控目标的投资项目。

5.向资不抵债、长期亏损且扭亏无望的子公司进行增资或注入资产、股权。


附件2:

出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21年版)

1.禁止不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境外投资管理规定的境外投资项目。

2.禁止未按规定履行必要政府主管部门(机构)审批(备案)程序的境外投资项目。

3.禁止不符合出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境外投资项目。

4.禁止不符合出资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投资管理制度的境外投资项目。

5.禁止单项投资额大于出资企业上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50%的境外投资项目。

6.禁止预期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低于投资所在国(地区)10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境外投资项目。如所在国(地区)无10年期国债收益率数据,采用企业确定的收益率标准。

7.禁止未明确资金来源、投资、管理、运营、收益或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境外投资项目。

8.禁止市国资委资产负债约束重点监管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

9.禁止列入反制危害国家安全清单或者目录的外国实体合作的有关境外投资项目。

10.禁止境外非主业投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