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平台查询系统如何影响政府融资?

2024-04-17 11:28:00

21世纪经济报道,目前融资平台查询系统已上线,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获得融资平台授权的情况下,可查询融资平台的相关情况,包括融资平台是否在监管名录之中、债项等信息,以方便金融机构和融资平台开展业务,并落实监管部门的要求。

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融资平台授信业务监管,不仅来自金监总局等金融直接监管部门,也来自如国务院、发改委、财政部和国资委等央国企管理部分,以及住建部和自然资源部等具体项目管理部门,如城市更新和EOD等项目。

进一步,名单制有四个方面;一是名单来源和口径,根据前期的各类信息,名单主要是地方政府(省级)上报财政部汇总;二是名单主要是解决合规的问题,包括公开和未公开的各类监管文件,如“银保监发【2021】15号”文,以及近来的35、47和14号文等;三是名单肯定是变动的,名单外也不一定不涉及隐债;最后,名单外的融资主体和项目,银行更要避免融资导致新增隐债

本文先分析不同名单内容,其次分析名单对银行城投融资业务的影响,再分析城投融资隐债风险识别,最后提出银行城投授信业务隐债应对,以及“地区+融资主体+项目”的业务思路。


本文纲要

一、名单制梳理

二、城投名单VS银行融资

三、城投融资风险分析

四、银行城投融资风险分析

五、隐债名单实质影响

六、结论

一、名单制梳理




1、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的财政部融资平台名单,主要源自金监总局的要求。


1)2019年之前是银监会每季度发布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全口径融资统计表”。

关于该平台名单的退出时间,尽管2018年四季度停止更新,但笔者的确有一份2019年一季度的。

该名单主要有两个关注点:一是调出融资平台,包括调出融资平台的五个条件,以及调出平台的五步程序:二是平台风险定性的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和无覆盖。

2)在原银保监会的“银保监发【2021】15号”文中,已经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向地方政府相关客户提供融资前,应查询财政部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及中长期支出事项监测平台(以下简称“监测平台”),根据查询结果实施分类管理。

即从2021年,就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查询融资平台债务及中长期支付事项,并实施分类管理。而且政府相关客户的表述,扩大了原来融资平台的单一来源,像医院、学校、非平台国企,甚至港口企业,授信前都应当查询财政部融资平台名单。





2、割裂的“3899”名单


有说此次报道的融资平台查询系统,就是查询去年9月份以来的3899名单,笔者认为3899名单是参考,但肯定不是查询标准。

首先,3899名单应当是公开发债城投名单,或有过公开发债记录的城投名单。

其次,3899名单是城投信仰的强化,虽然名单内城投发债只能用于借新还旧,但是可以以特殊再融资债的募集资金置换其体内的隐债,被列入名单后,其城投属性相当于再次被官方确认。

再次,3899名单是变动的,而且3899名单内外,包括名单内外城投城建业务比例相悖,母子公司分别在名单内外,担保与发债主体分别在名单内外等割裂情况。

最后,3899名单对银行城投授信业务的两面性影响;名单内城投,重在合规,信用风险较小,可投资产限制多;名单外城投,要重点看其转型后的发展前景,真正把握城投经营风险。





3、12个高风险地区


近期的热点名单论,是35号文的12个高风险地区名单,47号文的高风险地区不同项目如何实施名单,以及14号文的非高风险地区上报地级市名单。主要是高风险地区特有的债务化解措施,但同时新增融资受限,以及政府投资项目受限。





4、名单制小结


银行应当以财政部隐债名单为主,此为充分条件,但不能简化为必要条件,银行面对非隐债名单企业,更应当主动甄别企业主营项目、存量债务用途等,判别融资主体是否涉及隐债。

3899名单肯定不应成为银行判断隐债主体的主要依据,其只涉及发债城投能否借新还旧,该名单内,不一定是还款来源或主营项目上的隐债主体;名单外也不一定是产业化国企。


二、城投名单VS银行融资




1、财政部隐债名单


根据“银保监发【2021】15号”文及其补丁:

1)对于不涉及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客户,银行保险机构是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合规审慎授信,防止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可以新增流贷和其他种类融资。

2)承担隐性负债的城投

一是限制新增融资,包括不得新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或流动资金贷款性质的融资,不得为其参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提供配套融资。

对因经营需要且符合项目融资要求的,必须由客户报本级人民政府书面审核确认,银行保险机构将审核确认情况作为审批融资的前提条件,同时严禁以审核确定名义进行变相担保。也就是说,书面审核确认,是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二是,同时还要妥善化解存量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防范存量隐性债务资金链断裂的风险,根据银保监和财政部提供的化债方式,以市场化方式合规、适度向融资平台公司提供化债融资。





2、3899名单


3899名单,笔者认为跟银行的授信业务没有直接关系,尽管3899名单肯定与隐债相关,但并未直接指明进入名单即涉及隐性负债。当然不同的发债政策,肯定对银行融资有影响。

3899名单是发债城投可以借新还旧的名单,当前观点同时有偏黑性质和增信作用两种。偏黑认为名单内城投发债不能用于新增用途融资,而增信则因为借新还旧包括还所有有息负债,等于加强城投信用,保持刚兑。

对应银行城投授信,肯定还是3899名单外比较好,发债用途局限于借新还旧,显然是对城投主体的负面评价,而且不能通过成本最低的发债为其他新增用途融资,那么肯定要寻找其他高成本非标融资。而3899名单外的城投,显然在新增用途融资方面,多了一个低成本选择。而且,银行风控并不是研究城投信用能否维持,而是城投自身的偿债能力,至少授信时应满足具备偿债能力的条件,尽管当然及今后一段时间结清本金的概率不大。





3、35号文及其补丁


35、47及14号文,主要针对城投未来三分类,12个高风险地区的差异化融资政策,12个高风险地区不同政府投资项目后续如何操作,以及其他19个省份试点地级市要求。

对于银行授信,35文主要说的是国有银行助力地方政府化解债务,并未直接提及禁止内容;倒是47号文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的正面和负面清单,所在地银行要关注是否涉及相关项目;而14号文后,其他19个省份,银行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的授信业务,也应当考虑地方债务情况,避免已用信项目未来被叫停的风险。



三、城投融资风险分析


城投融资,也是权衡合规风险和信用风险;但这里的合规,应当包括不涉及隐债,不违反金监总局规定,以及符合发改委及其他部委关于国有企业和特定融资项目的特定要求;信用风险,应当同时关注地方财政状况,城投自身的财务和经营风险,三类名单对城投整体融资和再融资的影响,特别是关注可能的新增隐债风险。





1、关注地方真实债务水平


衡量债务水平的指标有很多,最多的是财政部的地方政府债务率公式:债务率=(地方政府债务余额+隐性债务)/综合财力。还有一般债务率、专项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和逾期债务率等。

债务期限折算4年,综合财力包括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以及中央转移支付等,收入包括若干扣除项。

关于隐性债务,由于一般金融机构难以获取完整数据,有提出以发债城投有息债务替代隐性债务,逻辑是发债城投的有息负债,支撑了城投公益性项目,该项目产生的债务由财政支出偿还,而发债城投有可查询的财务报表。但发债城投的有息债务,并非全部是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形成,进一步可根据营业收入中公益性项目和准公益性项目的比例,来判断有息债务属于隐债的比例。

进一步,笔者认为还应当加上无息负债,用于公益性项目形成的应付账款,最终的偿付来源也是财政支付,由于涉及到公益性项目,地方政府至少有救助责任。

而且,城投报表中的应收账款,才是地方政府支付义务的直接依据,在特殊再融资债券发行后,偿还企业负债的依据是城投承担公益性项目形成的应收账款。





2、城投隐债尽调


除了查询申请融资城投是否在隐债名单内,还需通过尽调城投主体、经营项目和财务报表等,同时综合判断授信主体城投属性,以及是否涉及隐债。

1)股权结构

城投平台是典型的地方国企,实控人往往是地方国资委、地方财政厅(局)、地方人民政府以及管委会等,且控股比例相当高,股权结构相对单一。

2)经营项目

分析授信主体的经营项目,先是确定城投属性,再分析是否涉及隐债。

城投的核心业务主要是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整理、棚改、保障房建设等。通过查询公司主营范围、发债评级报告和募集说明书中业务类别,首先确定融资主体城投属性,再考察从事项目,有没有纳入政府预算,偿债来源是否主要是财政资金,以及是否存在垫资建设等隐债情况,最后当然也要考察地方整体支付能力。

除了可以直接被判定为隐债的项目情况,其他间接涉及新增地方政府隐债的项目情形包括:

①立项时,经营项目收益测算可以覆盖融资等成本的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但收益预测与可依据数据偏离较大,从而可能导致地方政府救助责任。

②城投承担园区运营和管理,主要目的是招商,稳投资等政府性功能。

③还有城投拿地支撑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维持地方政府“三保”等支出。

3)城投财务分析

①辩证使用335准则

335准则可以用来一般性的判断融资主体城投属性,即非经营性资产(城建类资产)占总资产比重不超过30%、非经营性收入(城建类收入)占总收入比重不超过30%和财政补贴占净利润比重不得超过50%。

但同时,应认识到即便符合335准则,也未必一定具备偿债能力。例如,自用固定资产转投资性房地产和增加贸易业务,有可能增加经营性营业收入,从而表面上符合非经营性收入低于30%的比例要求,但要么不带来经营活动现金流入,要么业务规模和收入确认监管严格,实际作用受限。

②从财报分析隐债

首先是形成收入的资产,如应收账款,排名前几大的交易对手,如果是来自政府,如政府部门、主管单位或其他城投,那么要结合产生应收账款的项目进行分析,是否纳入政府预算

其次是产品类资产:如存货,主要是城投作为施工方,承接的政府投资项目,如果存货中的已完工未结算项目金额较大,则需关注是否存在垫资建设的问题;其他如合同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当前会计准则下,城投代建业务和采取BOT模式的特许经营项目,形成的建设服务会部分过渡到合同资产,应当结合委托代建协议和特许经营合同等,查看项目成本补偿方式以及相关客户金额,判断项目收益和成本估计合理性,从而是否涉及隐债。

③小结

剖析城投财报,以有息负债和无息负债衡量隐债,主要是假设为政府相关项目形成的负债,是本应由政府进行投资的,但即便是政府投资项目,也并不是项目必须全程全额付款。

而经营活动形成的资产科目,其实更能体现与地方政府的关联、项目的公益性质,估值和未来收益合理性会否导致新增隐债,以及与结算是否及时相关的垫资建设。



四、银行城投融资风险分析


其实城投融资名单一直存在,银行授信业务重点,首先是符合监管对于名单内企业的要求,其次是在分析单个城投主体时,应当尽调城投主体经营项目和融资偿还是否涉及隐债,再进一步分析涉及隐债的负面影响。





1、风险主要是三个方面:


1)新增隐债风险

包括存量隐债主体新增禁止性业务,例如财政部名单内城投新增流贷性质融资;更重要的是,不能参与可能导致新增隐债的业务,例如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出险偿债风险,或者为垫资建设融资。

2)城投融资续作风险

例如参与12个高风险地区,或者其他19个省的试点城市的政府投资项目,若存在重大问题或者当前总投资进度不足50%,有停建或缓建风险。

提款期内进入财政部隐债名单:已审批流贷,后续肯定不能继续提款;但是已审批项目融资,例如专项债项目,起码需要解决隐债问题后才能续作融资。

从而,查询融资平台系统,不仅是授信,间隔时间较长的用信,最好也再次查询是否在融资平台名单内。

3)资产损失信用风险

隐债项目或主体,面临更大的信用风险,一是没有市场化偿债来源,二是后续融资受限后,项目烂尾的风险。





2、风险识别VS业务挖掘


银行本质上是个经营信用风险的企业,而且即便是涉及隐债的城投,监管上也有业务空间,银行可以梳理监管政策,结合地方财政和城投自身经营,扩大资产规模或防范城投资产业务风险。

1)隐债客户业务挖掘

对涉及隐债的客户,项目贷款场合,在严格依法合规解除违法违规担保关系的基础上,对必要的在建项目允许在不扩大建设规模和防范风险的提前下,继续提供融资。

尽管不能新增流贷,但银行可参与隐债化解。一是运用周转便利类金融工具,即低利率资金置换其他机构高利率资金;二是本机构债务重组,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信贷条件,以及结合以资抵债等,所有改变原贷款条件的其实都是重组;三是,15号文补丁允许流贷续贷,再配合压缩额度或者担保优化,也可视为化债的一种;四是将隐性债务转为经营性债务。

2)授信标准有紧有松

谨慎的方面,例如自用办公楼等固定资产转变为投资性房地产,可以同时增加所有者权益和营业利润;此种调整,租金收入增加有限,更多的是公允价值变动和其他综合收益变动导致的净利润和权益增加,不会带来较大现金流入。而且未来房价下跌,还会导致利润大幅下降。

主动作为的一面,对于主要从事长周期业务的城投,可扩展城投偿债现金流范围,例如沿用“银监办发【2011】191号”可以计入现金流的还贷资金来源。一是借款人自身经营性收入;二是已明确归属于借款人的专项规费收入;三是借款人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自有资产可变现价值。避免城投在授信尽调期因经营性活动现金流不足,导致无法办理授信。



五、隐债名单实质影响


综上所述,财政部隐债名单查询有如下几个层次:

授信,授信和间隔时间较长的用信,均需查询城投主体是否在财政部融资平台名单内。

其次,如果在名单内,可以作为隐债主体判断的充分条件,但并不是必要条件,银行在分析单个城投主体时,应当辅之对城投经营项目和财务科目的尽调,根据项目协议、收益来源、项目收益金额测算等因素,综合判断申请授信城投主体是否涉及隐债。

再次,是否涉及隐债,必将对应不同的授信政策,但涉及隐债也不是不能有新增授信业务。隐债城投项目融资和化债,在当前资产荒的大环境下,也可以为银行带来优质信贷资产。

最后,当前不涉及隐债,不能忽视未来没有隐债,一旦未来已授信城投涉及隐债,或者区域变为高风险区域,那么至少影响已授信业务的继续用信,以及可能产生未来融资断裂带来的信用风险。从而城投授信业务应当考虑城投及所在地区的预期因素。

另外,无论是财政部隐债名单,还是3899发债城投名单,以及35号文及其补丁的高风险地区,名单内城投都有相应的化债优惠政策。例如特殊再融资债券,以及发债用途可以为借新还旧,银行在单个城投授信业务时,还是应当综合地方财力、城投自身业务和财务状况、未来转型、偿债意愿以及当地金融资源等因素,做出个性化判断。



六、结论


未来银行城投授信业务:一方面要考虑当前是否涉及隐债、监管政策的不同要求,以及城投和地区不同资质;另一方面,当前不涉及隐债的主体,更要关注未来是否会涉及隐债,因为新增隐债导致的新增风险对银行伤害更大。

进一步,要结合城投转型,例如未来是继续承担融资平台功能,同时兼具公益性和营利性项目,还是产业化国企,采取不同的授信策略。不同地区,不同城投主体和不同项目,应当有差异化的授信策略,未来银行的城投授信业务,都应当采取“地区+融资主体+项目”的思路。

原创声明|本文作者为李坤(微信号:qdfinance1979;公众号“金融随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