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印发政府投资非营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5-26 23:56:03

江苏省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行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的集中统一监管,按照“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相互分离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全面提升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在江苏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等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实行集中建设的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业务用房及相关设施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民政等社会事业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

 (三)政府确定实行集中建设的其他非盈利性工程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行集中建设,集中建设实施单位由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可以为政府所属部门、事业单位、国有全资或控股企业,但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单位内控制度健全、专业化管理人员齐备,且不以盈利为目的。

集中建设实施单位负责对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集中建设管理,履行工程建设单位职责,执行批准的工程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概算,控制工程工期、投资,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交付行为不属于权属转让范畴,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配合项目使用单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五条  涉及国家安全、 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实行集中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全省政府投资非 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拟订全省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的规章制度,并会同省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监督全省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的集中建设工作。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实施监督管理,并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应遵循“适用、 经济、绿色、美观”的方针,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建筑师负责制、工程总承包等工程建设组织模式,鼓励采用装配式、BIM数字建造等方式,在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章  职责和分工

第八条  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本行政区域内集中建设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指导、督促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建立健全管理体系;

(三)建立对集中建设实施单位的考核评估制度,实行集中建设实施单位“能进能退”机制,每年对集中建设实施单位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优秀的给予奖励,考核评估不合格的,报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清退;

(四)建立集中建设监管信息系统,并定期统计、逐级上报项目建设情况,并对集中建设项目实施检查;

(五)协调解决集中建设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六)承担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各相关部门在集中建设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明确集中建设有关事宜,审核下达项目投资计划,按照规定开展项目督查、综合验收及项目后评价等工作。

财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负责项目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审核、年度预算安排和执行管理,审核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集中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相关土地、规划以及不动产登记等管理事项。

税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税费管理事项。

项目使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项目使用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报批工作,提出项目使用需求意见;

(二)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节能审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审核、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等国家规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置事项的办理;

(三)参与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和施工图设计交底;

(四)明确项目代表,参与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沟通协调事项;

(五)按照资金年度预算,筹措建设资金并及时拨付;

(六)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接收和移交;

(七)负责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  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建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制定管理方案;

(二)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三)负责组织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及报审,以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名义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后的各项建设手续,鼓励推广使用绿色建材和绿色建筑技术,在工程采购中加大绿色建材推广应用比例;

(四)根据项目概算、建设工期、年度投资和自筹资金计划,及前年度项目各类资金结转等情况,会同使用单位编制财政性资金年度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财政性资金预算;

(五)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等单位的招标及材料设备的采购或选用,签订合同并组织实施;

(六)严格履行项目建设单位职责,对投资、工期、质量、安全、廉洁、档案等方面实施管理;

(七)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审核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八)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并配合项目使用单位办理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手续,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九)及时向集中建设主管部门和项目使用单位报送工程项目情况;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单位其他职责。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明确集中建设相关事宜,并将批复抄送集中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由集中建设实施单位会同项目使用单位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项目使用单位和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 当根据批复文件和有关规定,及时对接沟通,可以会议纪要、合同协议等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工作内容和职责。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项目建成后,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

第十七条  自项目交付后3个月内,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和,上报;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需报决算审批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项目使用单位与集中建设实施单位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分别进行账务调整,完善相关资产档案、财务等资料。

第十九条  自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之日起1个月内,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移交项目建设各阶段的建设档案、财务档案等相关资料,同时做好相关资料备份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交付使用单位后, 由项目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维护管理工作。集中建设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工程质量和建筑设备保修范围、缺陷责任期限内的工程质量保修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与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单位,不得承担集中建设项目的具体业务。

第二十二条  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网上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项目的计划安排、投资规模、建设内容、采购招标、资金使用、建设进度、质量安全等事项,并对参建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方面进行服务质量履约评价,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二十四条  集中建设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